犯罪多因论又称多因素论。是19世纪法国统计学家凯特勒和格雷创立的一种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原因是一大类性质各异而意义相同的因素:身体的、气候的、地理的、心理的、人类学的和社会的因素(巴特曾提出170种与犯罪相关的因素)。这些因素对犯罪的作用是同时发生的和同一序列的。
这一理论反对孤立地探讨犯罪原因,提出对犯罪原因综台观察,把原因看作是一个原因群。但其根本缺陷在于主观、机械地看待犯罪因素的区别与性质,把它们与犯罪之间的联繫看作是线性关係,偏重于对原囚做枚举罗列,因而未能揭示出原因与行为间的本质联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