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习论(learning theory of crime)运用学习理论解释犯罪原因的学说。与“犯罪情境决定论”相对。主要有:(1)塔尔德的模仿论。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认为,社会即模仿,所有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与现象均由模仿而来,犯罪行为也不例外。(2)E.H.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认为犯罪主要缘于文化的冲突、社会的解体及交往的频度与持续的时间。(3)条件反射论。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根据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学说,认为人的“良心”只不过是一种条件反射,其形成是由于当儿童出现某种不符合社会规範的行为后,父母、教师或其他人给予时间上非常接近的惩罚,使其产生自责感。人的社会化就是“朝向正确方向”的条件反射的形成,是学习社会规範的结果,是对道德性和社会性行为的条件反射。未完成这一过程的人就容易犯罪。(4)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论。认为攻击行为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习得的,最重要的学习机制是观察学习。
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之一。主要有:(1)教育内容上的缺陷。如重智育,轻德育,缺乏必要的生理卫生教育和性教育。(2)教育态度和方法上的偏差。如重视升学率,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冷淡、歧视后进学生等。(3)人际关係的障碍。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之间的人际障碍不仅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犯罪的发生,且提供了不良榜样。(4)学校管理方面的缺陷。学校管理不力,对学生迟到、旷课、打架等违纪行为赏罚不明,导致学校纪律鬆弛、秩序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