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等档案的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三维政策
概述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城市(区域)考核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考核各有关城市(区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并重点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数量、充电设施建设、市场开放程度、商业模式创新、地方扶持政策、组织领导及安全监管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考核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方式:由四部委带队组织专家,对各城市(区域)推广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四部委,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工作。
(二)考核时间:考核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6月15日,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请各有关城市(区域)根据附属档案要求认真编写2013-2014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于5月10日前将材料上报至四部委。
四、联繫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010-5888153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010-68205614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010-68501602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託城市推广套用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託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套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範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套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障碍限制採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採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範城市名单。
二、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一)补助範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範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準。补助标準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準见附属档案。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準在2013年标準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车标準维持不变。
三、对示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範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