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9日,财政部以财库〔2007〕34号印发《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7日,财政部以财库〔2012〕158号印发《财政部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 号:财库〔2007〕34号
- 时间:2012年11月7日
- 单位:财政部
暂行办法
(2007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7〕34号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规範地开展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中央集中採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採购机构,是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央单位集中採购任务的需要设立的专门机构,包括政府採购中心和部门採购中心。
第三条 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在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式规範,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与中央集中採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係,财政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 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考核採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同时,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第七条 各中央集中採购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本办法要求就上一年度政府採购工作监督考核内容和要求逐项自查评议,将自查考核情况于4月1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
第八条 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的核查程式如下:
(一)成立考核小组。由财政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採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财政部也可委託财政部监督专员办事处进行监督考核。
(二)制定考核方案。财政部在每年的年初制定考核计画和考核方案,并在每次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档案形式通知中央集中採购机构。
(三)收集基础材料。被考核的中央集中採购机构接到财政部的考核通知后,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档案、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考核小组应根据考核方案及时收集、整理与考核有关的档案、数据及资料。
(四)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中央集中採购机构提供的档案及资料按规定程式依法实施考核。
(五)汇总及报告。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书面考核报告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负责,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向财政部请示或报告。
在考核工作中,中央集中採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财政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覆或处理。
(六)公布考核结果。财政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的自查报告和採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国务院。考核的有关情况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七)整改。财政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央集中採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中央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一)定性指标。
1.政府採购工作规範运作情况。
(1)执行政府採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是否因违反《政府採购法》及其国家政府採购的有关规定,被财政部、监察部及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处罚、处分过。
(2)政府採购範围。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规定的範围执行,是否擅自提高採购标準,是否擅自委託其他单位代理应由中央集中採购机构採购的项目。
(3)政府採购方式。是否按相关规定採取相应的採购方式,因废标需要採取其他採购方式採购并应当由中央集中採购机构负责报经财政部批准审批的,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
(4)政府採购程式。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採购程式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规定製定集中採购的具体操作方案,是否与採购人签订委託代理协定(不包括部门採购中心),是否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在招标档案增加政策性加分或特殊要求,是否在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是否存在歧视供应商或者差别待遇的行为,开标仪式是否合规、透明,是否密封评标。接受採购人委託完成其他採购情况等。
(5)政府採购档案归档及备案情况。政府採购档案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範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需备案档案包括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的集中採购操作方案、招标公告、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项目的评标办法、评分标準和协定书副本、应当由中央集中採购机构备案的未在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
(6)政府採购信息反馈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集中採购项目相关执行情况。
(7)是否按照中央单位委託许可权签订或组织签订採购契约并督促契约履行。
2.政府採购工作效率。
(1)政府採购时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央单位委託的政府採购项目。
(2)评标时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评审工作,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中标结果、成交结果。
3.政府採购工作质量。
(1)资金节约率。实际採购价格是否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中标契约价格是否超出採购开始前的预算。
(2)採购人满意度。是否及时向採购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採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重大项目是否按採购人要求及时会同採购人对採购项目进行验收;採购人是否存在对集中採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不满意的情况。
(3)供应商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採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供应商对集中採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不满意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供应商收取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费用等情况,财务资金管理是否规範,是否及时退还按政府採购规定应该退还的资金。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定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5.集中採购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过财政部组织的培训等。
6.集中採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採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是否在採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二)定量指标。
1.招标公告发布率、中标公告发布率。
招标/中标公告发布率=实际发布次数÷应发布次数X100%
2.政府採购信息公开率。
应公开信息是指按照《政府採购法》及相关规定,应在财政部指定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信息。
政府採购信息公开率=实际公开信息条数÷应公开信息条数×100%
3.协定供货、定点採购招标结果备案率。
协定供货、定点採购招标结果备案率 = 实际报财政部备案数÷应报财政部备案数×100% 4.擅自改变採购方式率。
擅自改变採购方式率 = 擅自改变採购方式的次数÷应採用採购方式的总次数×100%
5.质疑答覆满意率。
质疑答覆满意率 = 答覆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6.被政府採购当事人投诉率。
被政府採购当事人投诉率 = 被政府採购当事人有效投诉的次数÷採购次数×100%
7.实际採购价格低于採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
(1)实际採购价格低于採购预算的比例=实际採购价格低于採购预算的採购次数÷採购次数×100%
(2)实际採购价格低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实际採购价格低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採购次数÷採购次数×100%
8.採购资金节约率。
採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採购次数×100%
节约额=採购预算—实际採购金额
9.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
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实际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次数÷ 应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次数
10.业务费使用效率。
採购资金总使用效率=集中採购机构全年经费÷全年採购金额
公开招标项目的业务经费比例(除协定供货及定点採购) =公开招标业务经费÷公开招标採购金额
协定供货及定点採购的业务经费比例=协定供货及定点採购招标业务经费÷协定供货及定点採购金额
非公开招标项目的业务经费比例=非公开招标业务经费÷非公开招标採购金额
第十条 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得分由财政部依据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
不合格是指中央集中採购机构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能适应集中採购的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集中採购的业务代理工作。由于工作失职,给中央集中採购
业务工作造成损失。
合格是指能基本完成中央单位的集中採购业务代理工作,但中央集中採购机构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中央单位集中採购的业务代理要求,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自律意识差,完成集中採购业务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由于主观原因在集中採购业务代理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
良好是指能贯彻执行《政府採购法》和国家颁布的政府採购的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中央单位集中採购业务代理工作,採购代理程式较为规範,能够较好地完成中央单位政府採购业务代理工作。
优秀是指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採购法》和国家颁布的政府採购的规章制度,熟悉中央单位集中採购业务代理业务,很好地完成了中央单位集中採购业务代理工作,并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很高,中央集中採购业务代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中央集中採购机构,财政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有《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中央集中採购机构,应视为考核不合格,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相应条款给予处分。对综合得分优良以上的中央集中採购机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中央集中採购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小组的考核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配合考核小组的各项考核活动。
第十三条 中央集中採购机构考核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身有利益冲突的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的考核活动,如受到邀请或委託,应主动提出迴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2〕15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採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採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採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採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採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採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中央集中採购工作科学、规範、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中央集中採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调整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对中央集中採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採购人、集中採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採购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考核小组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考核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第66条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政府採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覆情况、集中採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也列为考核事项。
三、财政部将在考核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集中採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财政部从考核当年的8月1日起组织複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考核结束以后,财政部将在中央单位範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得分和等次情况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财政部将向国务院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