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採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範政府採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 性质:管理办法
- 目的:建立和规範政府採购运行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採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採购是指採购人按照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採购方式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採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单位自行採购。
(一)政府集中採购,是指各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的政府採购项目委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以下简称“採购中心”)实施的採购活动。
对于纳入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的政府採购项目,必须委託採购中心代理採购,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是政府集中採购的便捷组织形式。
(二)部门集中採购,是指部统一组织实施採购目录中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採购,也称分散採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範围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政府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採购应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採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採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採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採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必须採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採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採用公开招标方式。除集中採购机构採购项目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外,自行採购的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达60万元以上,应执行国家政府採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採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採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採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採用邀请招标方式採购: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範围的供应商处採购的;
(二) 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採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採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採购: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複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採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採用单一来源方式採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採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採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採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契约採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採购的货物规格、标準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採用询价方式採购。
第十一条 公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除採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採购人应报部,在招标档案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由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可採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採购。
第十二条 在招标採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档案作实质回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 出现影响採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採购预算,採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 因重大变故,採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採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採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採用其他方式採购的,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通过部获得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採购应优先採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购买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需要採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採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确需採购进口产品,应坚持有利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转让技术、提供培训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政府採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採购管理办法的制定;政府採购预算的编制;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的制定;採购组织形式和採购方式的确定;採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採购契约的签订和履约验收;採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分散採购的指导;採购档案的保存以及採购统计报表的编报等。
第十五条 部财务司为部直属单位政府採购的主管司局,主要职责是:汇总编制部门政府採购预算和政府採购实施计画;协助实施政府集中採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对所属单位的政府採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採购工作;统一向财政部报送我部有关政府採购的审批或备案档案、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政府採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参加WTO框架下政府採购对外谈判或提出谈判方案建议,组织实施涉及工业和信息产业政府採购政策研究,利用政府採购促进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採购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完整编制政府採购预算并报部审核;向部提供政府採购的实施计画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单位自行採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採购契约;编报本单位政府採购信息统计报表;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规定的政府採购信息。
各单位政府採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採购的管理;加强政府採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採购档案档案管理制度。对于违反政府採购法律法规的採购行为,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单位进行反映。
第四章 政府採购预算和计画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政府採购预算表,按程式报部,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部批覆的年度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是指各单位对部批覆的政府採购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的採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採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採购计画。
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是指各单位对部批覆的政府採购预算中属于部门集中採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採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採购计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自接到部批覆的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报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购预算开展政府採购活动。未编报政府採购预算或者未办理政府採购预算调整手续的採购项目,应当按规定补报或调整政府採购预算后再开展政府採购活动。
各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式补报或调整政府採购预算的,应及时调整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或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并于採购活动开始前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支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採购资金申请情况,财政部或各单位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按照规定在财政部制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採购方式或程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製的财政採购契约标準文本的。
第五章 政府集中採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採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编制政府採购预算;
(二)根据批覆的政府採购预算编制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三)委託採购代理并实施採购,包括与採购中心签订委託代理协定,制定採购方案,组织实施採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四)签订政府採购契约,採购人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向有关投标人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之内与其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五)履约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採购人应在採购中心的配合下根据政府採购契约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委託採购中心代理採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集中採购开始前与採购中心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明确委託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託代理协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採购需求和採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採购档案的编制与发售、採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準的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覆、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档案和双方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採购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项目,一次性採购批量较大(30万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準的,应当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也可由採购中心组织集中竞价。一次性採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準的,应当委託採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採购。
第六章 部门集中採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集中採购应当由部统一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编制政府採购预算;
(二)根据批覆的政府採购预算编制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三)委託採购代理并实施採购,包括与採购代理机构签订委託代理协定,制定採购方案,组织实施採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四)签订政府採购契约,採购人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向有关投标人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五)履约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採购人应根据政府採购契约及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纳入部门集中採购範围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採购。经部授权后,各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集中採购範围的特殊採购项目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但要执行财政部关于部门集中採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经部授权后,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採购代理机构(採购中心或者其他经财政部认可的採购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託代理协定。委託代理协定具体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部门集中採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部内及部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採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七章 单位自行採购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自行採购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採购,也可以委託採购中心或其他经财政部认可的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自行採购应当依据法定的採购方式和程式开展採购活动,完整保存政府採购契约等相关档案,建立採购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位自行採购过程中需要审批和备案事项按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审批与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年度政府採购预算经部批覆后方可实施。追加或调整的政府採购预算需报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由部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採购方式的;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採购单位应当将採购项目及变更事项详细报部,由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上报材料包括变更事项、拟採用的採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部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部回覆意见。
(一) 预算追加补报的政府採购预算、已批覆政府採购预算的变更;
(二) 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的变更;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产品和服务相同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协定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若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协定供货商以外的其他供货商处进行採购,但在签订採购契约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型号及配置、报价单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部(同时传真至採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政府採购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单位政府採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 政府採购预算及实施计画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 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採购方式、採购程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五) 政府採购信息公告情况;
(六) 政府採购契约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 政府採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政府採购。凡违反政府採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製定本单位内部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採购限额标準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而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