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採购管理,规範政府採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04年12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函〔2004〕451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政府採购预算和计画管理、政府採购管理、政府採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附则7章31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细则
-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文时间: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 实行时间: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函〔2004〕451号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我局政府採购管理,规範政府採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属档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採购管理,规範政府採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採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採购单位”)按照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採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单位自行採购。
政府集中採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的政府採购项目委託集中採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採购活动。
部门集中採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
单位自行採购,也称分散採购,是指採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範围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政府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採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採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採购年度预算和政府採购实施计画;
(三)协助政府集中採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採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採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採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採购事项。
第五条 採购单位在政府採购中的职责是:
(一) 编制本单位政府採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 根据部门预算批覆情况,编制政府採购的实施计画;
(三)依据批覆的实施计画,协助实施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
(四) 组织实施单位自行採购工作;
(五) 依法验收採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採购契约;
(六) 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採购统计信息;
(七)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採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採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採购活动中,对採购单位、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採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採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採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採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 採购单位政府採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政府採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採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政府採购预算和计画管理
第十条 採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採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係逐级上报。
年度政府採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採购限额标準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批覆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採购实施计画。
第十二条 各採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式调整或补报政府採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或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未列入政府採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採购项目,不得实施採购。
第三章 政府採购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範围的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编制计画。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覆后,依据政府採购预算表,组织各採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二)签订委託协定。各採购单位与集中採购机构签订委託代理採购协定,确定委託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採购机构与採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集中採购机构与採购单位共同组织採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採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採购契约。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範围的,实行部门集中採购。
部门集中採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託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细化部门集中採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年度实行集中採购的项目,并下达各採购单位。
(二)编制计画。各採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採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採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採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契约签订工作,并组织採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採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採购,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购机构或其他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
单位分散採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式规範、有效竞争、採购契约等档案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採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採购方式。
第十七条 採购单位要加强政府採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属档案)和批准档案: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採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採购预算及政府採购实施计画。
第四章 政府採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採购备案和审批管理许可权,对採购单位的政府採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採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政府採购项目的契约副本;
(二)经批准后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覆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採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採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採购预算及政府採购实施计画。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採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採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託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档案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档案确定的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档案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採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订立书面契约。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採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档案作实质回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採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採购预算,採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採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採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採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採购预算和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採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採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採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採购单位、招标採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採购法、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办理的政府採购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