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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2020-07-19 15:55:39) 百科综合

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林业局为进一步规範政府採购行为,完善和规範政府採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 级别:国家级
  • 部门:林业局
  • 印发时间: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文号:通知 办计字【2008】92号

档案发布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计字【2008】92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範政府採购行为,完善和规範政府採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採购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工作,完善和规範政府採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以下简称《政府採购法》)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採购单位按照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採购形式分为集中採购机构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分散採购。集中採购机构採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代理的、目录及标準规定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项目的採购活动。部门集中採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目录及标準範围内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採购活动。分散採购,是指各採购单位购买集中採购机构採购项目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採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採购办)设在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林业局政府採购制度、办法,纳入部门集中採购项目有关招投标档案审核、採购程式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採购单位政府採购工作。 各採购单位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明确内设机构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採购工作,依法实施採购。
第五条 属于集中採购机构代理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确定的协定供货、定点採购或按规定委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代理等方式採购。属于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应委託经财政部认定的政府採购代理机构组织採购。
第六条 政府採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採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採购方式的,各採购单位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将申请报告报局採购办,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採购。
第七条 政府採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採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八条 各採购单位应当依据採购档案和政府採购契约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準。凡符合採购档案和政府採购契约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大型或複杂的政府採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负责政府採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覆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须经局採购办审核后,按有关程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各採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进口或委託方式採购进口产品,应当按财政部《政府採购进口管理办法》(财库119号)、《关于政府採购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48号)规定执行。
(三)採取公开招标方式採购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事项。
下列事项须经局採购办审核后 ,按有关程式报财政部备案。
(一)经财政部批准的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政府採购活动总结。
(二)当年财政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採购预算、已经批覆政府採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採购实施计画。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预算和计画管理
第十条 各採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二上”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採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式逐级上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採购项目,是指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规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政府採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覆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各採购单位自接到国家林业局批覆的年度部门预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项目构成、採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政府採购实施计画表并报局採购办。 局採购办负责汇总各採购单位政府採购计画,并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有追加预算或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採购项目预算的,各採购单位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一个月报局採购办,由局採购办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採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採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採购活动。对未列入当年政府採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手续、未列入政府採购计画的採购项目不得实施採购。
第十五条 政府採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中採购机构代理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由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各採购单位应当按照目录及标準的规定执行。不得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项目委託社会代理机构採购或者自行採购。 因特殊情况确需採取部门集中採购或分散採购的, 各採购单位应当将书面申请报局採购办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各採购单位可以按照项目或者预算年度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签订委託代理协定。在实施具体採购项目委託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八条 各採购单位在执行目录及标準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採购办反映,必要时报请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违反协定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 各採购单位可以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可以根据协定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採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章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第二十条 局採购办负责制定部门集中採购的相关办法,监督、指导各採购单位的政府採购工作。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对採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採购单位在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财政支出预算(其中包括政府採购预算)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画后, 要认真按照《政府採购法》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採购实施方案,提出採购方式划分明细建议表,与採购方案一併上报局採购办。如确需调整採购内容的,需报请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採购。 局採购办按照《政府採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核项目採购方式划分明细表,确定以何种方式採购: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範围的货物按当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执行;属于部门集中採购目录範围的货物,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局採购办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超过限额标準确需採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採购项目,需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局採购办审核后转报财政部批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採取公开招标的採购项目
(一)由各採购单位在经过财政部资格认定的政府採购招投标代理机构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各採购单位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定,将协定複印件报局採购办备案。
(三)由已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和招标档案等,报财政部审核后在中国政府採购网发出公告;各採购单位负责提供详细的採购项目及技术要求,採购项目及技术要求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商品品牌和供应商;局採购办就招标档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评标专家在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纪检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
(五)各採购单位按照採购档案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或供应商签订政府採购契约、履约验收、支付採购资金。及时将公开招标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局採购办、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由局採购办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予以公布。
(六)各採购单位应当根据採购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详细的货物验收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物资设备的调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物资调拨的同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物资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入账、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採取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採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採购项目,各採购单位需说明理由提出採购方式变更申请报局採购办,由局採购办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审批。各採购单位依据批覆档案组织採购结束后,需将政府採购工作总结报局採购办、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部门集中採购中,各採购单位的政府採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政府採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採购单位提出质疑。各採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覆。如果询问超过供应商答覆内容,或者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有权不予答覆。
第二十六条 各採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採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採购活动的採购资料,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採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採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分散採购
第二十七条 除集中採购机构採购项目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外,各採购单位自行採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採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
第二十九条 局採购办负责对各採购单位执行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局採购办对各採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採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採购情况。
(三)政府採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採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採购方式、採购程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採购契约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採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重点治安区、木材检查站、野生动植物监管、科技推广站等建设项目由局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设备採购和建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局相关单位对分管的项目负责指导和监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如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準,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一经发现,国家林业局将商有关部门收回当年资金,并停止安排下年度同类建设项目。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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