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完善和规範政府集中採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于2007年1月10日由财政部以财库〔2007〕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预算和计画管理、目录及标準制定与执行、集中採购机构採购、部门集中採购、监督检查、附则7章5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
- 目的: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
- 档案类型:条例条令
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採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採购中心: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规範集中採购行为,完善和规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属档案: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一月十日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完善和规範政府集中採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以下简称《政府採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採购範围的採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採购範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及标準”(以下简称目录及标準)执行。
第三条 政府集中採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採购机构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
集中採购机构採购,是指集中採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準规定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项目的採购活动。
部门集中採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準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採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採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採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採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单位作为採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採购。集中採购机构,作为採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託办理集中採购事宜。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採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託集中採购机构代理採购。属于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採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採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託集中採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採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採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採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因废标需要採取其他採购方式採购的,应当在做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中央单位或集中採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政府集中採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採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政府集中採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採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第九条 政府集中採购活动中签订的契约应当使用财政部监製的政府採购格式契约文本,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按照政府採购格式契约文本签订的契约是政府集中採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档案和採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依据採购档案和政府採购契约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準。凡符合採购档案和政府採购契约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政府集中採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覆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事项,中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覆。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採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採购项目,是指目录及标準规定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採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覆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覆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实施计画,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实施计画抄送集中採购机构。
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实施计画,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採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操作计画。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实施计画,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和依本部门实际制定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编制的操作计画。
第十五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採购项目预算的,中央单位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採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採购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採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十八条 目录及标準由财政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单位和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及标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不得将集中採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项目委託社会代理机构採购或者自行採购。
集中採购机构不得拒绝中央单位的委託,也不得将政府集中採购目录项目转委託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和人员採购。
第二十条 集中採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部门集中採购或分散採购的,中央单位或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单位和集中採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準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目录及标準发布后20日内,按政府集中採购目录项目类别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集中採购机构採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式: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实施计画确定採购方式,办理委託代理事宜,制定採购档案,组织实施採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採购契约,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採购机构签订委託代理协定。
主管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就本单位政府集中採购项目与集中採购机构签订委託代理协定的,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委託代理协定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中央单位与集中採购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採购需求和採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採购档案的编制与发售、採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準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覆、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档案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定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中央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採购项目委託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坚持规範与效率相结合,做好代理採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集中採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採购正常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託代理协定的约定开展採购活动,并按照协定约定的时间发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后30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商或者成交商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集中採购机构可以在不影响政府集中採购代理工作的前提下,接受中央单位委託,代理其他项目採购事宜。
第二十九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目录及标準中各个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託採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採购计画完成情况,项目採购时间、採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覆质疑情况等。
第三十条 在供应商签订政府採购契约并履约后,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採购契约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规格及标準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採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定供货採购和定点採购。
第三十二条 在协定供货採购和定点採购工作中,财政部负责对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做出规定。集中採购机构负责确定和公告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和集中採购机构公告的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实施採购。
第三十三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活动开始前徵求中央单位和供应商等方面的意见,制定採购方案。採购方案应当在确定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前报财政部备案。
採购方案包括:拟採用的採购方式、採购进度计画、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準、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或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定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中央单位执行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时,一次性採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準的,可以单独委託集中採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採购。
第三十五条 协定供货或者定点採购的执行以财政部规定和指定媒体及相关媒体共同公告的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为準,媒体公告结果不一致时,以财政部指定媒体为準。中央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採购协定供货或定点範围外产品或服务的,中央单位应当在採购前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的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公告工作,其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实施中,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根据协定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蹤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定规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
供应商违反协定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中央单位可以向集中採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集中採购机构可以根据协定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採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财政部依法做出决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部门集中採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制定採购方案、选择採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採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採购契约、履约验收、支付採购资金。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及标準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并报财政部备案。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实施部门集中採购的项目範围,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採购方式和规定的程式开展採购活动。对符合《政府採购法》规定情形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提出採购方式变更申请。
第四十一条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採购代理机构(集中採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託代理协定。
社会代理机构必须是获得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央单位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採购契约。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採购契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各个採购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执行的单位範围及项目内容,项目採购时间、採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覆质疑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部门集中採购中,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採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採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採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对中央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政府採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 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採购情况;
(三) 政府採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採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 政府採购方式、採购程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 政府採购契约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 有关政府採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对集中採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採购项目以及集中採购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採购委託代理协定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政府採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五)政府採购信息公告情况;
(六)政府採购方式、採购程式和评审专家使用的情况;
(七)採购效率、採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八)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十)有关政府採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有关政府採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三) 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四) 被投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採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採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一) 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 採购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规定的;
(三) 未使用财政部监製的政府採购契约标準文本的。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採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範高效地为中央单位做好集中採购项目的代理採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中央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採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中央单位和集中採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製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