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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工作规程(试行)

(2020-07-08 19:34:32) 百科综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工作规程(试行)

2006年4月10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以国机采字〔2006〕9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工作规程(试行)》。该《规程》分总则、编报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项目委託书、货物採购、工程採购、服务採购、签订政府採购契约、验收、附则8章118条,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工作规程(试行)
  • 印发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文号:国机采字〔2006〕9号
  • 印发时间:2006年4月10日
  • 施行时间:2006年5月1日

简述

2007年5月22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公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工作规程(试行)》。

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工作规程(试行)
国机采字〔2006〕9号,2006年4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採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採购工作程式,根据《政府採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採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採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採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以下简称採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採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係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採购,是指採购单位和採购中心按照政府採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採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採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採购预算和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协助採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採购等。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项目採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採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採购、培训集中採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 採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採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採购档案、发布採购公告、发放採购档案、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第二章 编报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项目委託书
第七条 採购单位应在当年预算下达以后,将政府集中採购预算细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包括拟採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採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具体要求和格式按照採购中心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五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统一报送採购中心。
第九条 为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採购单位可于每年十月底之前将需调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度初的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报送採购中心。
第十条 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消或更改。
第十一条 未编报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的临时性採购项目以及追加预算的货物採购项目,由採购单位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书》(以下简称《项目委託书》,见附属档案1、附属档案2,可登入中央政府採购网下载),并附情况说明,直接报採购中心组织採购。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项目与工程监理项目的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项目委託书》必须同时报送。
第十三条 採购中心应当按照採购单位提供的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项目委託书》,组织实施政府採购。
第十四条 採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和《项目委託书》进行调整的,应于具体採购项目实施前向採购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採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採购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的项目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採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
第三章 货物採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货物採购分为协定供货、定点採购和未纳入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的货物採购。
第十七条 协定供货,是指对小批量标準化商品的採购,由採购中心代表採购单位以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商品品牌、品种、规格、价格(折扣率)、数额标準、供货期限、付款方式、服务条件、权益保护等,并与供应商签订契约,採购单位直接按照契约採购商品的一种便捷的集中採购组织方式。
第十八条 定点採购,是指对规定範围内的需求零散的服务或商品的採购,由採购中心代表採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定点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契约,由定点供应商按契约承诺为採购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或商品的集中採购组织方式。
第二节 协定供货
第十九条 採购中心根据国务院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採购单位提供的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确定货物採购项目实行协定供货的範围、要求和期限,在徵求採购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採购中心应当将货物项目协定供货的採购结果以档案形式印发採购单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採购网协定供货专栏中公告,内容包括协定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式、品目、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配置、价格(折扣率)、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採购单位採购协定供货範围内的货物项目时,採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下的,採购单位可直接採购;採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上的,应当按照採购中心档案规定的办法和程式组织二次竞价或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採购单位直接採购时,应当按照採购中心档案规定的程式和办法,在採购中心公告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定供货商)的範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商和中标产品。
第二十三条 採购中心公布的协定供货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其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採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为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採购单位直接採购时,可与协定供货商进行谈判,也可委託採购中心採用电子採购方式组织二次报价。
第二十四条 採购单位首次採购协定供货产品时,应先在中央政府採购网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用户库中注册,以便协定供货商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纳入协定供货範围内的货物採购项目,採购单位原则上不得採购非中标产品,确因特殊情况必需採购非中标产品的,採购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採购中心另行组织採购。
第二十六条 採购单位在签订採购契约前,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协定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则可以从协定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採购,但採购单位应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并在签订採购契约前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採购中心备案,同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档案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
第三节 定点採购
第二十七条 採购中心根据国务院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採购单位提供的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确定货物项目实行定点採购的範围、要求和期限,在徵求採购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採购中心应当将货物项目定点採购的採购结果以档案形式印发採购单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採购网定点採购专栏中公告,内容包括定点採购的具体执行程式、品目、定点供应商名称、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採购单位採购定点採购範围内的货物项目时,採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下的,採购单位可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採购;採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上的,应当由採购中心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第三十条 採购单位直接採购时,应当按照採购中心档案规定的程式和办法,在採购中心公告的定点供应商範围内进行採购,并可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 採购单位首次到定点供应商处採购前,应先在中央政府採购网的中央国家机关用户库中注册,以便定点供货商能够提供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二条 纳入定点採购範围内的採购项目,採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供应商处採购,确因特殊情况必需到非定点供应商处採购的,採购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採购中心审核同意后自行採购或委託採购中心另行组织採购。
第三十三条 採购单位在签订採购契约前,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定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及时向採购中心反映,由採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未纳入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的货物採购
第三十四条 未纳入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的货物採购项目,採购中心应当在收到採购单位的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书》后,根据採购单位採购需求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合理的採购方式。
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上的採购项目,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方式採购;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下的採购项目,应当依法採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採购。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採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採购中心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后,方可实施採购:
(一)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採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採用其他採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原因需採购进口产品的;
(三)其他需报採购中心审核同意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六条 採购中心应当根据採购单位的採购需求,负责编制完成採购档案。对于重大採购项目以及技术较为複杂或者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採购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採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
第三十七条 採购项目的论证需要徵求供应商意见的,採购中心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徵求意见,供应商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出具;採购项目的论证需要徵求专家意见的,採购中心应要求专家出具《项目论证专家意见书》。《项目论证专家意见书》应有明确结论,附上所有相关材料,并由专家本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 採购项目的论证需要公开举办论证会的,採购中心应至少提前两天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论证专家原则上按照财政部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抽取。论证会由採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专家及採购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并製作完整的会议纪录。论证会结束后,应由专家根据各方意见,起草《项目论证意见书》。《项目论证意见书》应有明确结论,并附会议纪录和有关材料。对论证结论难以达成共识的,《项目论证意见书》要如实对不同意见作出反映。《项目论证意见书》应由专家、供应商及採购单位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 单一来源採购项目,採购单位或採购中心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採购中心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徵集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如果只有唯一供应商回响,可按照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继续实施採购活动,如果有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回响,应当变更採购方式,并按相关规定实施採购活动。
第四十条 採购档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採购单位提出限制性条款的,採购中心应当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条 採购档案的评分方法、评分细则和专家打分表一律与採购档案同时编制并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评分方法、评分细则和专家打分表不得在评审或谈判活动中使用。
评分方法、评分细则和专家打分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二条 採购单位对採购项目设有拦标价的,应在编制採购档案时出具公函,并加盖公章,说明採购项目总包和分包拦标价的设定情况及超过总包和分包拦标价的处理办法,採购中心应当在採购档案相关条款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採购档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採购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由採购中心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四十四条 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档案经採购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后,由採购中心负责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家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由採购单位和採购中心共同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五家以上(含五家)入围供应商。
第四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採购公告期限的,由採购单位或採购中心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採购项目,採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对已经发放的採购档案作必要的澄清或更正的,应当在採购档案规定的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十五天前提出,採购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潜在供应商。超过规定期限的,採购项目的开标时间应当向后顺延。
第四十七条 採购中心应于评审或谈判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按照财政部《政府採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不得少于评审或谈判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採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或谈判。
第四十八条 採购单位需要派代表参加评审或谈判的,应当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推荐函的内容应当包括採购项目名称、被推荐人姓名和职务等。採购单位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在推荐函中推荐三名以上代表,由採购单位与採购中心共同随机确定一名代表参与评审。採购单位派出的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
第四十九条 重大複杂项目,採购中心应于评审或谈判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财政部和採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或谈判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採购项目,应当按照预先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开标由採购中心主持,採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五十一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採购项目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档案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採购单位委託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档案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档案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採购项目,採购单位对採购项目设有拦标价的,应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档案的同时密封提交拦标价,拦标价应当加盖採购单位公章,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採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採购单位派出的评标代表不得参加开标仪式,採购单位派出的其他代表也不得对其透露开标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採购项目,採购中心应安排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评标,採购单位派出的非评标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并应当退出评标现场,但纪检监察人员除外。
第五十五条 採购单位需要对採购需求和项目背景进行一般性陈述的,应当在採购档案中说明;需要进行特别陈述的,应当提供文字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採购单位公章,由採购单位代表在评审或谈判活动开始前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宣读并作为业务资料存档。
第五十六条 评审或谈判结束后,採购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採购单位,採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採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评标结果的,视为同意。
第五十七条 採购中心负责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确定的採购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採购单位),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八条 採购项目废标的,採购中心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採购方式后组织採购。
第四章 工程採购
第一节 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採购(招标)
第五十九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採用其他方式的,应由採购单位(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採购中心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一般採用资格预审方式,由採购中心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档案。其中,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应先由採购单位(招标人)对报名供应商进行必要考察后,在资格预审前对供应商进行初选。
第六十一条 资格预审由资格预审专家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档案进行评比后,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由採购中心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六十二条 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应当进行资格后审。採购中心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向供应商发放招标档案,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进行审查。
第六十三条 採购单位(招标人)负责按照招标档案的规定组织供应商的现场勘察,使其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获取必要的投标信息。
第六十四条 採购单位(招标人)应在组织投标供应商勘察现场时,向投标供应商介绍以下情况:
(一)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档案规定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三)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四)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五)现场环境(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六)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七)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八)其他需要介绍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在勘察现场后的一至二日内,由採购单位(招标人)和採购中心共同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档案、工程设计图纸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供应商提出的疑问。
第六十六条 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採购中心整理会议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和解答及时传送到所有领取招标档案的投标供应商。
第六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的其他程式依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一般採用邀请招标方式,被邀请供应商名单的确定可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由採购中心在採购单位(招标人)的监督下,从採购中心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
(二)由採购单位(招标人)直接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出具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採购单位(招标人)推荐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照第一种方式进行补充。
第六十九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应当实行定点採购,由採购单位直接从定点供应商中自行採购。
第二节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採购
第七十条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主要包括:锅炉、电梯、中央空调、政府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建筑材料等。
第七十一条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採购分为定点採购和未纳入定点採购的货物採购。
第七十二条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採购项目实行定点採购的,应当按照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定点採购的,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未纳入定点採购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採购项目,採购单位应在提交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书》的同时,向採购中心提供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货物清单、与货物相关部分的工程概算和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以便採购中心编制採购档案。
第七十四条 採购档案发放后,採购单位应组织潜在投标供应商勘察现场,使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及周围环境,以获取与货物的设计、安装、运行等相关的必要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其他程式依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服务採购
第七十六条 服务採购项目以定点採购为主,定点採购项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七十七条 採购中心根据国务院每年颁布的集中採购目录及採购单位提供的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确定服务项目实行定点採购的範围、要求和期限,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服务定点採购供应商。
第七十八条 採购中心应当将服务项目定点採购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印发採购单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採购网定点採购专栏中公告,内容包括定点採购的具体执行程式、品目、定点供应商名称和售后服务等。
第七十九条 实行定点採购的服务採购项目,採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定点供应商範围外进行採购。採购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必需在定点供应商範围外进行採购的,应经採购中心审核同意后,由採购单位自行採购或委託採购中心另行组织採购。
第八十条 实行定点採购的服务项目,採购单位的内部所属单位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填报有关申请表(可从中央政府採购网上下载),经各部门审核并报採购中心核准备案后,可继续承接本部门内部的相应服务项目。
第八十一条 未纳入定点採购的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的採购方式组织实施採购。
第六章 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第八十二条 由採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等项目,政府採购契约主体为採购中心、採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採购中心代表各採购单位统一签订政府採购总契约或框架协定,採购单位和供应商就具体採购项目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第八十三条 未纳入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的採购项目,由採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第八十四条 採购契约的签订必须符合《政府採购法》、《契约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照採购档案和供应商投标(报价)档案约定的条款和格式签订。
第八十五条 政府採购契约的必备条款包括:採购档案中规定的契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契约标的质量及数量、契约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契约附属档案、中标通知书等。
第八十六条 政府採购契约应採用中文简体字,产品技术说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应译成中文,专用字母、词和词组应提供中文注解。
第八十七条 政府採购契约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採购档案有特殊要求外,均应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八十八条 政府採购契约必须採用书面形式,为便于档案管理,契约正文统一採用A4複印纸。
第八十九条 纳入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的具体採购项目,政府採购契约为统一格式,由採购单位和供应商按採购中心规定的办法上网填写、生成和列印。
第九十条 政府採购契约应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契约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採购档案规定的契约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
第九十一条 政府採购契约(包括追加或补充契约)一式四份,採购单位、供应商各执一份,採购单位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分别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採购中心存档一份(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除外)。
第九十二条 採购中心在契约备案或存档过程中,如发现与採购档案契约条款实质内容相违背时,有义务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 採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第九十四条 市场行情变动较大的IT类产品的政府採购契约,应在採购档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逾期未签或未履行的,应当重新组织採购。
第九十五条 工程採购项目契约的签订与履行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採购中心有义务督促政府採购契约的履行。採购单位应及时向採购中心反映契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採购中心应及时採取有效措施,帮助採购单位协调解决好相关问题。
第九十七条 政府採购契约履行中,採购单位需追加与契约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契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契约,但所有补充契约的採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契约採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验 收
第九十八条 採购单位根据採购契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採购单位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九十九条 供应商按契约约定将货物交採购单位清点无误,并调试合格后,向採购单位申请验收。
第一百条 验收过程中,採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派员到现场当面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证明,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採购单位验收人员应具备与採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一百零二条 按规定邀请经对方认可的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时,验收费用由邀请方承担,验收完成后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及相关证书。
第一百零三条 如验收标的的规格、配置高于採购档案对採购项目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在不增加採购资金的条件下,按履约合格验收。
第一百零四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由採购单位负责收取发票,并按要求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货物验收单》,签署验收人姓名并加盖採购单位和供应商公章。
第一百零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採购的有效凭证,应和发票一起入帐,作为财务部门的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入帐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 採购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契约要求不符或有表面瑕疵时,应当面提出,并签署书面形式证明;对质量、技术等问题有异议时,应在契约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一百零七条 採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一百零八条 採购单位在供应商按契约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的直接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採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并参加验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服务类採购项目,採购单位接受供应商的服务后,认为其服务质量、价格等不符合服务承诺的,应当及时向採购中心反映,由採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採购质量,为採购单位提供良好服务,採购中心可视情况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组织抽检,或者向採购单位发放回执单,对供应商的契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供应商的质疑分别由採购单位和採购中心负责答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採购单位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同时报採购中心备案;採购单位提出的採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採购中心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採购单位委託採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採购目录外的项目时,适用本规程。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委託协定,协商确定委託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电子採购的有关规程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附属档案: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书(货物服务类)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书(工程类)

附属档案

附属档案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书
(货物服务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
一、我单位今委託你中心办理下列货物或服务的採购事宜,具体需求如下:
产品/项目名称


数量

交货(工)时间

联繫人

联繫电话/传真

採购预算总额(元)

□预算内□预算外□自筹
纪检监察部门
联繫人

联繫电话/传真

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可另附纸张)

注: 技术指标包括性能、规格、型号、款式、颜色、材质等,但不能指定品牌;服务要求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
二、我单位承诺:1、同意将本表申报的项目委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简称採购中心)组织实施;2、负责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履行相关报批手续;3、本委託一经发出无特殊原因不可撤销或单方变更,我单位接受採购中心的採购结果并按照採购结果和有关法律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4、我单位负责进行货物清点、验收、交接和保管,并按契约和有关规定完成结算工作,全面履行契约;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6、若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与採购中心签订有政府採购委託协定,本委託书应构成其组成部分。
採购单位(章)

附属档案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书
(工程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
一、我单位今委託你中心办理以下工程项目的採购(招标)事宜,工程项目概况如下:
工程项目
概况
採购(招标)人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地址

结构形式

层数
地上

檐高

地下

跨(高)度

工程项目的补充描述

投资立项文号

投资总额
及来源

规划许可证
文号

设计完成
情况

採购(招标)
範围

採购(招标)
类别
□施工□监理
採购(招标)
完成时间

经办人

联繫电话

纪检监察部门联繫人

联繫电话/传真

注:採购(招标)单位应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託书、立项批准档案、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才能进入採购(招标)程式。







二、我单位承诺:1、同意将本表申报的项目委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简称採购中心)组织实施;2、负责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履行相关报批手续;3、本委託一经发出无特殊原因不可撤销或单方变更,我单位接受採购中心的採购结果并按照採购结果和有关法律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4、我单位负责进行货物清点、验收、交接和保管,并按契约和有关规定完成结算工作,全面履行契约;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6、若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与採购中心签订有政府採购委託协定,本委託书应构成其组成部分。
採购单位(招标人)(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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