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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2020-03-10 04:15:48) 百科综合

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 GB 21907—2008 2008-08-01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 外文名: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 实施时间:20080801
  • 目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 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準》
排放标準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 GB 21907—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规定了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準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準适用于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準适用于採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製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準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製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製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準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製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準。本标準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準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定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準,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準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定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準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製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準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準》(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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