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民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时间:2013年11月11日
- 部门:人社部
- 地点:北京
讯息来源
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人社部副部长鬍晓义出席会议并讲话。
胡晓义指出,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了134个试点城市,其中59个试点城市已经启动并开始支付待遇,其他省市也正在积极制定方案、开展委託管理招投标和準备启动实施。此外,200多个地市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大病保障措施。总的来看,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委託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探索了创新公共管理服务的路径,取得了较好社会反响。

胡晓义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确保完成今年试点任务,年底前所有省份都要上报实施方案,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要抓紧启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基本政策,保障範围要向困难群体倾斜,筹资标準要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範围要体现基本保障责任,受託承办机构盈利水平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积极探索委託管理新机制,要规範招标,明确委託、受託双方的权责关係,要加强监管、明确指标、细化措施,探索奖惩和退出机制。
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民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把维护人民民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民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製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範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準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製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範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準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筹资机制
(一) 筹资标準。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準。
(二) 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 统筹层次和範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一)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 保障範围。大病保险的保障範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準,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範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承办方式
(一)採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範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準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契约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徵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 规範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契约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範招标程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契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契约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契约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契约範本。因违反契约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契约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 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準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路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 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範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民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託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路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範和临床路径,规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意义深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商业机构的準入及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减轻民众医疗负担这个“刀刃”上。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实施範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今年(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大病保险筹资标準、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大病保险,其实就是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的“二次报销”。目前的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无法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势在必行的主要原因。
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该体系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参保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居民。新农合面对的则是我国广袤的农村。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障的是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此前这些群体长期处于既有医疗保障体系之外。财力不足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先天性问题,这也导致上述两种基本医保只能是低水平的“全覆盖”。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偏低,然而,这些参保人员要面对的现实却是,动辄要支付几万元的药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手术费用。看病贵,让民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2年8月,在国务院主导下,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各地先后展开。据人社部数据,截至去年12月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了134个试点城市。总体看,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2014年)1月初,北京市发布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办法规定,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居民平均收入的费用,5万元以内报50%,5万元以上报60%。和部分试点城市相似,北京市的方案也採取了“报销上不封顶”的原则。不论是5万以内报50%,还是5万以上报60%,“二次报销”之后的负担依然沉重,参保民众依然面临因病致贫、返贫的威胁。化解“二次报销”之后依然巨大的医疗负担,是各城市在试点过程中必须面对和逐步解决的重要难题。
目前参与大病保险的试点地区,基本都採取“免费”参保方式,保险资金来源于居民医保筹集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费。因此,试点城市必须扩大筹资渠道,提升管理水平,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以浙江省为例,该省2013年初率先开展试点,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为17元左右,保额平均在10万元以上。但该省金华地区按每人35.2元的筹资标準推行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结合后,总体报销比例最高有望达90%。该省有的地区甚至“实际报销比例达100%”。浙江省不同试点地区的报销比例差异,足以说明筹资水平对保障水平具有决定性影响。
与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以招投标方式,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商业机构的準入及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减轻民众医疗负担这个“刀刃”上。
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契约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定的情况,以及筹资标準、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医改办发布通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路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民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