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校友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华东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华东理工大学校友会
- 外文名: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 注册机构:民政部
- 业务主管:教育部
- 登记证号:5048
-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7178405097
- 组织状态:正常
主要职能
华东理工大学校友总会成立后,积极发挥校友与母校间的桥樑作用,不断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繫,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同时,校友总会积极协助各地、各行业校友建立校友组织,目前海内外已建立各地方、各行业校友会七十余个;总会与各校友会保持着密切联繫,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与建设情况。
组织结构
艾勇
负责校友集体活动的协调组织;

负责联络各地方校友会;
负责联络各学院二级校友会;
负责与重要校友相关的联络、慰问等事务;
负责校友总会班级联络员的聘任及联络、管理;
负责面向校友的各类电子邮件、贺卡、校报、资料的传送、邮寄。
吴舜
负责日常校友来访、校友事务谘询的接待工作;
负责校友会网站的管理;
负责校友资源库及其套用系统的管理;
负责校友信息、名录、事迹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其在校友资源库中的维护;
负责校友总会电子信箱的管理;
负责校友电子信箱开通、管理工作;
负责编辑《校友通讯》及各类面向校友的函件、贺卡的起草製作;
负责受理捐赠日常工作及校友基金管理。
组织章程
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于1952年由原交通大学、大同大学、震旦大学、东吴大学和江南大学五所大学化学化工系合併而成;1997年原上海石油化工专科学校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石油化工学院,2000年实质性併入华东理工大学,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金山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原名为华东化工学院校友总会(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1993年随学校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校友总会(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1987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华东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繫,团结海内外校友,继承和发扬“勤奋、求实”的优良校风,为母校的发展,为振兴中华、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华东理工大学(包括上述五所大学化工、化学系和原四川分院、上海分院、上海石油化工专科学校、自学考试生、夜大学、函授部)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任职任教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及其他兼职人员,均为本校校友。
第五条 凡本校校友,经与校友会取得联繫,登记注册,承认会章,交纳会费,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选权和被推选举权;

2.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2.关心本会的工作,联络各地校友,发展会员;
3.宣传华东理工大学,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4.积极向《校友通讯》撰写稿件。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理事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九条 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主持理事会工作。另外理事会中推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和一名秘书长。
第十条 理事会五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
2.选举产生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画及其重大事项;
4.解释和修订本章程。
第四章 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及干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2.处理校友、各地校友会与本会的联繫事宜;
3.负责接待港、澳、台和海外校友返校讲学、参观访问以及学术交流等事宜;
4.出版《校友通讯》等刊物,及时更新本会网页。
第五章 本会与各地校友会的关係
第十五条 在校友集中地区可成立地区校友会。国内外各地的校友会是本地区校友自己的组织,对本地区校友负责,其工作人员由各地校友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与各地校友会建立密切的联繫,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係。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款和校友捐赠筹集,各地校友会组织经费由各地校友组织自行决定筹集。
第七章 会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在华东理工大学办公大楼215室;
地 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校友总会理事会通过施行。
分会名录
国内
北 京 | 北京校友会 | 燕山石化校友会 | 预科北京分会 |
天 津 | 天津校友会 | ||
河 北 | 河北校友会 | 保定校友会 | |
山 西 | 山西校友会 | ||
辽 宁 | 辽宁校友会 | 大连校友会 | |
吉 林 | 吉林校友会 | ||
黑龙江 | 黑龙江校友会 | ||
上 海 | 大同大学化学化工系校友会 | 预科校友会 | |
上海宝钢校友会 | 上海炼油厂校友会 | 浦东煤气厂校友会 | |
江 苏 | 江苏校友会 | 无锡校友会 | 徐州校友会 |
苏州校友会 | 南通校友会 | ||
浙 江 | 浙江校友会 | 温州校友会 | 嘉兴校友会 |
衢州校友会 | |||
安 徽 | 安徽校友会 | 淮南校友会 | 安庆校友会 |
福 建 | 福建校友会 | 厦门校友会 | |
江 西 | 江西校友会 | ||
山 东 | 山东校友会 | 淄博校友会 | 济宁校友会 |
河 南 | 河南校友会 | ||
湖 北 | 湖北校友会 | 荆门校友会 | |
湖 南 | 衡阳校友会 | ||
广 东 | 广东校友会 | 深圳校友会 | |
广 西 | 广西校友会 | ||
海 南 | 海南校友会 | ||
重 庆 | 重庆校友会 | ||
四 川 | 成都校友会 | 原四川分院西南校友会 | |
贵 州 | 贵州校友会 | ||
云 南 | 云南校友会 | ||
陕 西 | 陕西校友会 | ||
甘 肃 | 甘肃校友会 | ||
青 海 | 青海校友会 | ||
宁 夏 | 宁夏校友会 | ||
新 疆 | 新疆校友会 | ||
香 港 | 香港校友会 |
国外
美洲 | 北美校友联合会 | ||
美东校友会 | 北加州校友会 | 波士顿校友会 | |
休斯顿校友会 | 洛杉矶校友会 | 芝加哥校友会 | |
华盛顿校友会 | 美中校友会 | 杜邦校友会 | |
亚特兰大校友会 | 纽约上州校友会 | 佛罗里达校友会 | |
密西根校友会 | 加拿大校友会 | 温哥华校友会 | |
阿尔伯特校友会 | |||
欧洲 | 英国校友会 | 德国校友会 | 法国校友会 |
亚洲 | 日本校友会 | 新加坡校友会 | |
大洋洲 | 澳大利亚校友会 | 纽西兰校友会 | |
非洲 | 南非校友会 |
杰出校友
成思危(1935年6月11日——2015年7月12日),中国,湖南湘乡人,民建成员,已故中国着名经济学家,“中国风险投资之父”。
钱旭红,中国,长江学者、博导、教授、“973”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化学部谘询委员、亚洲及太平洋化工联盟主席、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德国洪堡基金会学术大使,英国女王大学荣誉博士等。2011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吴辰冰,美国,雅培製药公司资深科学家。吴辰冰发明的“双变域免疫球蛋白”(DVD-Ig)大分子製药技术,曾获得国际性专业杂誌《製药科技》(Pharmaceutical Technology)年度创新荣誉奖,被认可为全球製药领域近期5项重大科技成就之一。
胡培君,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教授,2009年入选爱尔兰皇家科学院院士。华东理工大学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明(1967.10.21~),中国,上海崇明人,民间思想家,中国书法和抽象绘画里程碑式艺术人物,誉为“中国抽象绘画之父”、“世界经济哲学之父”、“现象经济学之父”。被英籍知名抽象艺术家杨希雪MBE誉为“现代版伯乐”。
2014年版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东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东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华东理工大学“勤奋求实,励志明德”之校训,团结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繫,服务广大校友,充分利用校友资源,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繫与交流,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开展各种校友联谊活动,鼓励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发展献计献策;
(三)为校友需求提供服务,利用校友资源,开展校友间知识、业务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在本会宗旨範围内,开展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及校友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凡曾在华东理工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毕业和肄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等)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2. 曾在一九五二年经国家院系调整组建华东理工大学时併入院系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3. 曾在一九九六年併入华东理工大学的上海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4. 华东理工大学目前在校的教职工,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讲座教授、特聘教授以及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华东理工大学校友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託、理事会同意,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